休宁县工商局

中  文  名:休宁县工商局

官        网:http://www.xnmsa.gov.cn

地        址:黄山市休宁县萝宁街51号

服务热线:0559-7530202

邮编:245400

工商局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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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

  一、职责调整

  (一)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。

  (二)划入原由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、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。

  (三)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。

  (四)整合行政审批职能,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简政放权,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。

  (五)整合市场执法力量,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,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,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。

  (六)整合申诉举报机制,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,完善申诉举报网络,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。

  二、主要职责
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、措施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
  (二)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;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;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;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,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。

  (三)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;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。

  (四)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;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;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,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;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;依法承担生产加工、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;承担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;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,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。

  (五)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;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,承担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(价格垄断行为除外)有关工作,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、商业贿赂、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;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、监管体系;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;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,推进政府企业信用、行业信用建设,实施信用分类管理;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、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;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,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;指导广告业发展,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六)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;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,保护商标专用权;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、黄山市知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;依法保护驰名商标、地理标志商标、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。

  (七)负责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、监督管理,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。

  (八)依法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,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,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;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;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,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。

  (九)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规范合同行为;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;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;监督管理拍卖行为,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。

  (十)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,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(商品)质量监督检查工作;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,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,推进名牌发展战略;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,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;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。

  (十一)负责管理计量工作;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;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;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,组织计量仲裁检定。

  (十二)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。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、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;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,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;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;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,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;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。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;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;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。

  (十三)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;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;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;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;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;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;管理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。

  (十四)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;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(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)、经营、使用、检验、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,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;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;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,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。

  (十五)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,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;监督实施国家药品、医疗器械标准,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、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;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;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;依法查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,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;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;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;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;配合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,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,负责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;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。

  (十六)组织实施中药、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,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,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;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;负责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戒毒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。

  (十七)指导乡镇健全食品安全监管“四员”制度。

  (十八)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。

  (十九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